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00號
TCDV,106,司聲,1400,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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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吳成法
相 對 人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法定代理人 吳祈蒂
法定代理人 廖卉芹
相 對 人 林柔蒂
相 對 人 曹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 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 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 第1項及第8條第2項亦分別著有明文。末按,對於無訴訟能 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 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 第5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又相對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貝拉公司)於民 國106年2月15日經臺中市政府府授經商字第10607074280號 函解散登記,有貝拉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貝拉 公司未曾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或為清算完結,貝拉公司之公司 章程復無清算人之規定,復有本院非訟中心院內查詢表及公 司章程附卷可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準用第 85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合先敘明。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44,880元,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144,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為如主 文所示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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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