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757號
TYDM,113,審易,1757,202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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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天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234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天傑為告訴人蔣右民之子,並擔任告 訴人所經營之偉傑油漆工程行之學徒,負責環境整潔及雜物 。緣告訴人於民國112 年6 月26日向姜柏豪承攬施作屋突及 三面外牆防水工程,惟於112 年10月12日至同年11月7日因 腦部創傷出血住院,而委由被告負責後續油漆、防水工程之 收尾事宜,被告即於112 年11月6 日、同年11月29日、同年 12月1 日向姜柏豪收取新臺幣(下同)9 萬元、5 萬元及4 萬6,000元(下稱系爭工程款),又因告訴人住院,被告為繳 納上揭工程行112 年9 月、10月之營業稅,即於112 年11月 16日,以繳納上揭工程行營業稅為由,向告訴人之友人江榮 華借款3 萬元,江榮華即於同日下午2 時43分許,匯款3 萬 元予被告(下稱系爭借款)。豈料,被告明知系爭工程款、 借款均屬告訴人所有,因與其兄長蔣天偉發生口角爭執,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12 年12月1 日某時許,將系爭工程款、借款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章 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條、第324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罪 ,而被告與告訴人係父子,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9頁),堪認被告與告訴人間為直系血 親,依刑法第338 條準用第324 條第2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7 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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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