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3年度,65號
TYDM,113,審原易,65,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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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2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南於民國111年7月26日12時28分許 ,徒步行經告訴人王蜜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之住處後巷時,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越門窗、侵入住宅而竊盜之 犯意,以徒手破壞前開住宅後方紗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之方式侵入前開住宅,竊取王蜜所有OPPO廠牌智慧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價值新臺 幣2萬元),得手後離開現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 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窗扇侵 入住宅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3年6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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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