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84號
TYDM,113,審交附民,84,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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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蕭雅國
被 告 NGUYEN VAN TOAI(中文名:阮文源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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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