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68號
TYDM,113,審交附民,68,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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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張語真
被 告 莊于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莊于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張語真 、張語軒林燕足均具狀撤回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張 語真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 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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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