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1300號
TYDM,113,壢簡,1300,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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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建義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建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將他人一時遺忘之物品侵占入己,法治觀念 顯有不足,殊非可取,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被告嗣 已返還侵占之物品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 見偵字卷第27頁),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 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呂相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65號
  被   告 王建義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號 1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義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晚間11時21分許,拾乘臺灣鐵路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第4235車次區間列車,行經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楊梅車站」時,在該列車上拾獲 林純如遺留在座椅上之手提袋1只(內含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其明知拾得他人遺留之物品,應交還失主或報警處理,不 得據為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 有物之犯意,將該只手提袋侵占入己。嗣因林純如發現手提 袋遺留在列車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建義矢口否認上揭犯罪事實,辯稱:我撿到手提 袋後,本來要交給站務人員,但當時急著要回家,且沿路都 沒有遇到警察或站務人員,所以才將手提袋拿回家,後來因 為我個人事務繁忙,所以就將手提袋放在我的車輛後車廂云 云。然查,經勘驗臺鐵公司楊梅車站之現場監視器畫面,可 知被告行經楊梅車站票務自動匣門時,自動匣門旁之站務亭 內仍有臺鐵公司之站務人員留守,惟被告卻逕自通過匣門步 行離去,足見被告辯稱其未遇站務人員始未能交付手提袋一 節,應與實情不符。再佐以被告於113年1月15日拾獲上開手 提袋後,直至113年2月1日接獲警方通知到案製作筆錄時止 ,長達半個月之期間均未主動將手提袋交付員警,益徵被告 辯稱其係並無侵占該手提袋之意圖云云,應屬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此外,復有證人即被害人林純如於警詢之證述、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及錄影光碟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呂象吾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中外文書籍 2本 2 雨傘 1支 3 金融卡(郵局、富邦) 2張 4 國民身分證 1張 5 健保卡 1張 6 短夾皮包 1只 7 現金 2,480元 8 台鐵車票 2張 9 機車駕駛執照 1張 10 不記名悠遊卡 1張 11 喜樂時代會員卡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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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