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647號
TYDM,113,單禁沒,647,2024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RADAPSRI KANNIKA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RADAPSRI KANNIKA所涉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32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未 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顆,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均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顆,經鑑定認均具殺傷力,此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20067746號鑑定書在 卷可稽,皆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