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611號
TYDM,113,單禁沒,611,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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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9915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佑庭因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91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總毛重0.4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 毛重20.10公克),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 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 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59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鑑 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個,



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 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 1包(總毛重0.40公克、總淨重0.164公克、驗餘總毛重0.39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47)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49) 2 米黃色粉末 1包(總毛重1.10公克、總淨重0.721公克、驗餘總毛重1.02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55)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57) 3 白色透明結晶 2包(總毛重20.10公克、總淨重18.720公克、驗餘總毛重20.07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35)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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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