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610號
TYDM,113,單禁沒,610,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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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益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1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一、附 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 果如附表一「檢驗結果」欄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 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 稽(見毒偵卷第97頁),堪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三、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㈠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條例 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 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 果如附表二「檢驗結果/備註」欄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 12年3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 卷可稽(見毒偵卷第97頁),堪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4款所管制之第四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 該物既屬第四級毒品,應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則聲請 人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顯有誤會 ,礙難准許。
四、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此關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㈡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共有2組,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 卷可參(見毒偵卷第33至39頁),聲請人雖未指明就何毒品 吸食器聲請沒收,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供稱:本件扣案 之毒品吸食器2組均為張軒銘所有,非其所有等語(見毒偵 卷第21、63至64頁)。且該等毒品吸食器,均係簡易拼湊之 一般器具,有其外觀照片附卷可查(見毒偵卷第77頁),顯 非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所定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則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物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1609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9661公克,取樣量0.0026公克,驗餘量0.96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備註 1 卡西酮1包 淡黃色粉末1包,毛重3.573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2.4370公克,取樣量0.1181公克,驗餘量2.3189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 2 毒品吸食器1組 本件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共有2組,聲請人雖未指明就何毒品吸食器聲請沒收,然不論何者,均非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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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