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12年度,2213號
TYDM,112,桃交簡,2213,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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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DKRAI ADISAK中文譯名阿弟沙;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年籍「(民國867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之年籍資料部分,顯屬誤載,然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補充而更正之,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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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