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2年度,198號
TYDM,112,壢簡附民,198,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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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邱振宇


送達代收岳修慈

被 告 曾文志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22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振宇於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224號被告曾文志被 訴誹謗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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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