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57號
TYDM,112,原附民,57,202407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秦廷翰
被 告 曾夢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曾夢娟被訴加重竊盜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 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 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