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37號
TYDM,112,原附民,37,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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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羅心彤
徐妙
萬金
被 告 林宛榛原名林怡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羅心彤徐妙珍、萬金璋對被告林宛榛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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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