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72號
TYDM,112,原金訴,7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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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軍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3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26506號、111年度偵字第27078號、111年度偵字第29306
號、111年度偵字第34319號、112年度偵字第2206號、112年度偵
字第2916號、112年度偵字第3405號、112年度偵字第8508號、11
2年度偵字第13544號、111年度偵字第30987號、113年度偵字第8
10號、113年度偵字第8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軍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及移送併辦,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 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卷464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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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