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72號
TYDM,111,附民,1572,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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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
原 告 廖健
被 告 謝孟衡(原名謝賑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3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 字第8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一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 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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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