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13年度,2號
SCDV,113,重國,2,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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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曾永祥
游秀雲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訴訟代理人 陳振超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上列原告對被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提起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狀原記載:被告有限責任新竹
第三信用合作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99元。嗣擴張其
請求之金額為395,446,051元,並追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被告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5,446,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
66,9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165,9
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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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