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陸佰陸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