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64號
SCDV,113,補,76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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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筠瑄即魏嘉男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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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