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38號
SCDV,113,補,738,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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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蓉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
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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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