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曾盛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橫山鄉公所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尚待測量及估價,另備位聲明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先以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算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10
,90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