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BF000-A112048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BF000-A112048之父 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BF000-A112048B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