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3年度,318號
SCDV,113,竹簡,318,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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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潘永歷
被 告 梁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對象為開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 000000帳號帳戶之被告梁淑惠,而被告梁淑惠住所地係在臺 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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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