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王唐笑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相 對 人 王信昌
關 係 人 王詩淇
王竣禾
王繼平
王惠玲
王信澐
王政敏
秦素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長女王思婷及相對人之所有兄
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