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403號
SCDV,113,監宣,403,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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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王唐笑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相 對 人 王信昌

關 係 人 王詩淇

王竣禾

王繼平


王惠玲

王信澐


王政敏

秦素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長女王思婷及相對人之所有兄
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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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