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262號
SCDV,113,監宣,26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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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陸芹芬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相 對 人 陸敬禹



關 係 人 陸芹芳


陸芹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陸敬禹(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陸芹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三、指定陸芹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相對人自民國109 (西元2020年)年12月18日起,因腦中風之原因,雖送醫診 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選定聲 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陸芹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 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本



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 系統表附卷可憑,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堪可認 定。本件相對人為領有重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及上揭身心 狀況之陳述之情,有上揭身心障礙證明可稽,核屬家事事件 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法院無訊問之必要,爰逕由鑑定 人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予以鑑定(司法院 民國108年5月3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2322號函參照) 。又本院委由鑑定人即林正修診所林正修精神科醫師於11 3年5月22日在松慈護理之家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並提出 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為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心律 不整及腦中風,造成器質性腦病變。相對人於鑑定過程中, 意識清醒,對於鑑定人員的問題,沒有語言回答,語言及認 知功能明顯退化。綜合相對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 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研判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器 質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 護之宣告等語,此有林正修診所113年5月30日家鑑第113061 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並有聲請人所提相 對人之上揭身心障礙證明等可稽。綜上,堪認相對人因上開 疾症之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之配偶陸 鍾鳳蘭已歿,兩人育有4名子女即聲請人(長女)、關係人 陸芹芳(次女)、陸芹玉(三女),以及已歿之陸峻霖(長 男),聲請人並稱:協助處理我父親財產,供養護照顧之用 ,故為本件聲請等語,以及聲請人願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 係人陸芹芳願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陸 芹玉亦為同意之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 (見本院113年7月1日訊問筆錄),並有同意書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陸芹 芳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 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陸芹 芳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 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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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