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業森
代 理 人 郭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下同 )113年5月18日第11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改如附表 對照表所示,並向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呈請准許核備在案。 據此,提出聲請人第11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 表、新舊捐助章程各1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竹 市政府113年6月21日府教社字第1130103440號函、法人登記 證書等件為憑,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第5條涉及董事會組成之董事人數, 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 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