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3年度,253號
SCDV,113,家非調,25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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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杜家瑩
杜雪
相 對 人 杜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關於請求減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揆其 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生活中心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使用法院及調查證 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居所地法 院專屬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扶 養義務,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扶 養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以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便利。茲相對 人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事實,有個人戶籍 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 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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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