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53號
SCDV,113,司聲,253,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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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謝麒麟




相 對 人 謝麒烘 (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之故,對 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最後設籍於桃園市○○區○○○街00號, 嗣於104年12月28日逕為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桃園市。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 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權之本院聲請,與法 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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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