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18號
SCDV,113,司票,518,202407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智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彥瑾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5月14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 於113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