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6號
SCDV,113,司拍,86,202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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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怡穎
相 對 人 范峻銓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日、109 年7月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 同)2,400,000元、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為擔保其與債務人裕全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當時及將來 於該限額內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惟債務人裕全工 程有限公司(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業已陸續發生逾期,經聲 請人依法訴追在案,目前尚欠本金6,065,004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借款契約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支付命令申 請狀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3年6月26日通知相對人得 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 3年7月1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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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