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21號
SCDV,113,司促,6821,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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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石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傳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7月07日止累計298,496元正未給付,其中283,
780元為消費款;13,558元為循環利息;1,158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202元 石傳傑 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8578元 石傳傑 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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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