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722號
SCDV,113,司促,672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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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宋筑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筑鈞於民國112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7月11日止累計107,677元正未給付,其中107,298元為本金
;3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宋筑鈞於民國11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4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25,995元正未給付,其中25,917元
為本金;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宋筑鈞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
118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165,167元正未給付,其中
164,553元為本金;61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7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298元 宋筑鈞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917元 宋筑鈞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4553元 宋筑鈞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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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