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414號
SCDV,113,司促,6414,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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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潘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0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 緣相對人潘雯
玲於民國92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00元整
。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
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
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
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
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6,843元,及其中新臺幣53,767元自民
國9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
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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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