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4號
SCDV,113,亡,1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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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家進

相 對 人 陳瑞真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瑞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瑞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瑞真為聲請人之弟,於民國65年2 月26日失蹤,自相對人之父於89年4月13日至新竹市警察局 報案通報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是相對人已生 死不明多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瑞真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 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 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新竹 市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且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綦詳,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姊、相對人之妹即陳 瑞穗證述之內容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 料,而向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之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換 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就醫紀錄,亦均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 有各該機關回函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 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10年等情為真實,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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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