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21號
SCDV,112,司執消債清,21,2024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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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敏慧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蔡琦秋
相 對 人
即債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林保衛東富當舖

相 對 人
即債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 國112年6月28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 清字第4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 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車號00-0000汽車(西元199 6年出廠)、車號000-0000機車(西元2013年出廠)各乙輛 ,及債務人名下7筆保單。就上開車輛部分,其中車號00-00 00汽車,債權人陳報稱該車前經債務人前夫持往當鋪點當 後流當,債務人已不知該車現處何處。再者,如就上開車輛 於清算程序中加以變賣,尚需支出鑑定、保管、公告、登報 、送達等必要費用,惟參酌該車輛之年份、廠牌、形式等情 況及上開車輛均已超過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之耐用年數(汽車為五年、機車為三年),堪認債務人之上 開財產市場價值甚低,依經驗法則,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 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又上開保單部分 ,其中6筆為產險公司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保單、1筆為 團體保險之保單,依本院職權調取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其契約滿期日期均已屆至,有本院職權調取 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查詢結 果亦與債務人所陳自112年1月起已停繳保費、上開保單均已 失效等語相符,是上開保單應無可供清償之解約現值供日後 分配。
三、本院經以113年6月14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21字第223 84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經送達後,債權人除陳報聲 請法院調查等語外,迄未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 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 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 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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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