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魏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兼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兼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魏彥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魏彥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5 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提 出之更生方案,即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2,230元, 1 月為1 期,共72期,還款總金額880,560元,還款比例52. 13%之內容,經本院於同年5月14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權人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同 意,經核算不同意之債權比例為37.68%,其餘債權人則未為 確答,均視為同意,是書面同意債權人加計視為同意之債權 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尚屬適當、可行 ,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 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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