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79號
SCDV,112,司執消債更,7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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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魏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魏彥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魏彥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5 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提 出之更生方案,即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2,230元, 1 月為1 期,共72期,還款總金額880,560元,還款比例52. 13%之內容,經本院於同年5月14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權人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同 意,經核算不同意之債權比例為37.68%,其餘債權人則未為 確答,均視為同意,是書面同意債權人加計視為同意之債權 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尚屬適當、可行 ,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 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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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