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17號
SCDV,112,亡,17,2024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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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林阿梅
代 理 人 張漢鉁
相 對 人 張漢鈿 最後籍設:新竹縣○○鎮○○街000號7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1頁第15行關於王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漢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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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