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77號
SCDV,111,重訴,177,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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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金生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鈞

黃志強

陳雋

王彥程


余文志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以
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免納審判費用,惟應以一
審為限,其上訴仍應繳納訴訟費用,此有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
第150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
理,經本院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
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4,098,229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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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