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黃金貴
被 告 鄧浩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鄧浩謙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案件,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業 於本院程序中當庭表示聲請本院於該案判決無罪之際,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等語(院卷第390頁),是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