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逸民
選任辯護人 李鴻維律師
被 告 蘇意程
選任辯護人 陳泓霖律師
王志超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王正
選任辯護人 李國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38號、22139號、22140號、22141號、22142號、113年度偵字第462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逸民、蘇意程、王正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逸民、蘇意程、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3人後,分別 認被告3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條例罪, 均犯嫌重大,而被告3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重罪經常伴隨逃亡, 基於人性畏罪心理,並參諸於案發遭警查獲時有人大喊「快 跑」,顯然當場確有試圖逃亡之舉,故認為被告3人均有羈 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被告3人。二、經查,被告3人各自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7 月2日分別進行訊問,聽取被告3人、辯護人等及公訴人之意 見後,認被告3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條 例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係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本無從
排除被告3人日後有逃亡之可能性,況被告3人於案發遭警查 獲時有人大喊「快跑」,顯然當場確有試圖逃亡之舉,益證 被告3人恐有逃亡之虞,是認前揭羈押被告3人之原因及必要 性均仍然存在,衡以被告3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 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等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 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3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彭 逸民、蘇意程、王正均應自113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