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49號
SCDM,113,訴,149,2024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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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 翔




指定辯護姚智瀚律師
被 告 陳永宗



指定辯護曾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257號、第2258號、第4258號、第4259號、第4264號、第46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龔翔於113年7月8日與 告訴人聶家祥達成和解,並約定於113年8月2日前給付第一 期賠償金,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7-498頁 ),為保障告訴人聶家祥之權益,亦使前次所定調解期日未 到庭之被告陳永宗有與告訴人聶家祥商談和解之時間,本院 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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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