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慶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慶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 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受刑人田慶鎮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 漏載之處,業經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業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所示 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 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 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 經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 願回覆表在卷可稽,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 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 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本人已知 錯,望鈞長從輕量刑,給予一次自新的機會」之意見後,爰 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 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 編號2至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 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共2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2月24日3時29分、111年1月11日18時10分各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21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21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3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 第206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 第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 第206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 第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7日 111年5月27日 111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 執緝字第13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 執緝字第13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 執緝字第139號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5日22時2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8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 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 第1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 執緝字第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