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3年度,95號
SCDM,113,竹簡附民,9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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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楊予
被 告 白傳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
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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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