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817號
SCDM,113,竹簡,81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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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婕潁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2
9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婕潁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婕潁與李彤前有金錢糾紛,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及 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5日晚上10時許,在新竹市○ 區○○路0段0號之晶宴會館旁之樓梯,見李彤前來赴友人之 婚宴,即先持辣椒噴霧罐朝李彤之左半臉噴灑,並徒手毆打 李彤頭部、拉扯其頭髮,致李彤跌坐至地上而受有雙眼結膜 灼傷及左膝挫傷等傷害,張婕潁再持裝有綠色油漆之寶特瓶 ,倒在李彤頭部,致其頭髮上之髮片、所穿著之衣服、鞋子 及當日攜帶之包包,均因沾滿綠色油漆無法清除,而污損不 堪使用。嗣經李彤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婕潁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 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被告先持辣椒噴霧罐朝告 訴人李彤之臉部噴灑,並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及拉扯其頭髮 及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因金錢糾紛 ,竟不思理性處理,率爾傷害告訴人及毀損告訴人物品,造 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及致告訴人之服裝及鞋等污損無法使 用,自應予以非難;並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迄今尚未 與告訴人洽談和解並求得原諒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素行,復斟酌其自述目前從事服務業之生活狀



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柏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829號
  被   告 張婕潁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婕潁與李彤前有宿怨,竟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 112年11月5日晚上10時許,在新竹市○區○道○路0段0號之晶 宴會館旁之樓梯,先持辣椒槍朝李彤之左半臉噴灑,並徒手 毆打李彤頭部、拉扯李彤頭髮,致李彤跌坐至地上而受有雙 眼結膜灼傷及左膝挫傷等傷害,張婕潁接續持綠色油漆,自 李彤頭部潑灑,致李彤頭髮上之髮片、所穿著之衣服、鞋子 及當日攜帶之包包均污損不堪使用。嗣經李彤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李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婕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彤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告訴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之髮片



、衣服、鞋子及包包遭油漆污損之照片4張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 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吳柏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戴職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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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