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522號
SCDM,113,竹簡,52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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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上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上育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上育明知其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0地 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依法僅能供農牧使用,竟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在系 爭土地上鋪設水泥路面,並興建鐵皮建物,以供其停放遊覽 車,而未作農牧使用。嗣經新竹縣政府發現後,於111年9月 8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00902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 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罰黃上育新臺幣(下同) 6萬元,並限期於111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指定改正事項;於 112年6月9日,以府地用字第1124211991號函及檢附之新竹 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罰黃上育9萬元 ,並限期於112年9月15日以前完成指定改正事項,惟黃上育 收受上開處分書後,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依期限 完成指定改正事項,迨新竹縣政府派員前往上址複查,始悉 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黃上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竹縣政府111年9月8日府地用字第1 114200902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 案件處分書、112年6月9日府地用字第1124211991號及檢 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竹縣 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現場會勘紀錄及現場勘查照片各1份 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 土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



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 2條規定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經新竹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 ,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違法情節非輕,實值非難 ,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 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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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