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CHINH (越南籍)
女 (民國00【西元0000】年 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CHINH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採取 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終止等居 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國際航班取消無法返國導致逾期 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訂票證明,至 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蓋限期離境 章戳後,限期於30日內離境,惟000年00月下旬越南政府已 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部分越 南籍人士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 的,持偽造航空訂票紀錄或航班取消、更改證明至內政部移 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NGUYEN THI CHINH(中文姓名:阮氏正,下稱阮氏正)於107年11 月24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興亦揚工業有限公司從事製 造業技工,居留效期至109年8月5日止。詎其明知其在臺居 留原因消失後須依規定出境,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 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竟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 介紹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越南籍人士「阿山」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之聯絡,於111年1月16日支付該友人新 臺幣(下同)5,800元,由該友人提供「阿山」之通訊軟體L INE予阮氏正,阮氏正以LINE聯繫「阿山」購買延期離境文 件,並提供本人護照基本資料及在臺限期離境期限予「阿山 」,由「阿山」提供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1 年1月17日VN-579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DAXINA)、越 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NOTICE OFFLIGHT SCHEDULE CHAN GE CHARTER TAIWAN 17/01/2022 (111年1月17日VN-579航 班更改至111年2月17日)各1份予阮氏正,再由阮氏正於111
年1月21日持憑上開文件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 縣服務站向櫃檯承辦人員出示並行使之,生損害於內政部移 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櫃檯承辦 人員查覺有異,而未核准延長離境期限。案經內政部移民署 中區事務大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阮氏正固不否認有於000年0月間提供本人護照基本 資料予「阿山」,並支付5,800元予「阿山」後,由「阿山 」提供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111年1月17日VN-579航 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DAXINA)、越南航空VIETNAM AIRL INES NOTICE OFFLIGHT SCHEDULE CHANGE CHARTER TAIWAN 17/01/2022 (111年1月17日VN-579航班更改至111年2月17 日)資料予被告,再經被告於111年1月21日持憑上開資料至 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向承辦人員申請辦 理延期,以此方式行使上開航班訂票紀錄等資料,經承辦人 員審查查覺有異,而未核准延長離境期限等事實(偵卷第4 頁至第6頁、第28頁至第29頁),並有偽造之越南航空VIETN AM AIRLINES 111年1月17日VN-579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 :DAXINA)、越南航空VIETNAM AIRLINES NOTICE OFFLIGHT SCHEDULE CHANGE CHARTER TAIWAN 17/01/2022 (111年1 月17日VN-579航班更改至111年2月17日)資料、內政部移民 署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越南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2月25日越航台字第1110009號函、1 11年6月6日越航台字第1110029號函暨所附資料各1份在卷可 稽(偵卷第7頁、第8頁、第15頁、第21至22頁、第23至25頁 ),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至被告雖辯稱略以:我到移民署時,移民署跟我說是假的, 我才知道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承:「因為 疫情期間不可能花5,800元就可以買到機票,我雖然知道是 假的,但是我還是要買,因為我必須有這份文件才能去新竹 縣服務站蓋延期1個月離境的章,這樣我才能繼續留在台灣 工作賺錢。」、「因為我向『阿山』購買時就知道是假的,且 我只想用這張假的訂位紀錄騙取移民署的延期章」、「我知 道是假的,我會懷疑是覺得怎麼可能這麼便宜」等語(偵卷 第5頁背面、第29頁),可知被告明確知悉案發當時,因為 越南政府之邊境管制措施逐漸鬆綁,國際航班甫漸漸復航, 然因滯留臺灣欲返回越南之人數眾多,是不僅一票難求且機 票價格高昂,且被告亦自承由臺灣返回越南之機票票價約為 2、3萬元(偵卷第29頁),被告竟得於111年1月16日左右始
指定購買時間相隔甚近之「111年1月17日」機票,而「阿山 」並以接近原價5分之1之價格即5,800元購得,是此機票之 來源或適法性,顯堪置疑。被告上開所辯均顯係臨訟卸責之 詞,當無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阮氏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阮氏正與共犯「阿山」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 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購買返 國機票,為求續留臺灣,竟持共犯「阿山」偽造之航班訂票 紀錄及取消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 站行使得以延長離境期限,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 籍人士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 且犯罪後之態度,兼衡其案發時從事打掃清潔之經濟狀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際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至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預定代碼:DAXINA)及該航班取消 證明等文書,業已交付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 務站而行使之,即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有併予驅 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 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 ,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 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且逾期居留我國,有內政部移 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外勞)-明細內容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然被告於112年4月12日已出境,此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在卷可查,爰不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驅逐出境,併 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並應敘明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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