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崇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