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OTHIKAEO THANONGSAK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0
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6月27日15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查 獲被告PHOTHIKAEO THANONGSAK(中文姓名:張志明)涉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1份存卷足參,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毛重0.6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2年6月27日10時許,在地址不詳之公司宿舍內, 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犯行,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31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2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業經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裁判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毒偵卷第75頁至其背面、第81頁 至其背面,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卷【下稱單禁沒卷 】第9頁至第10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 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中 ,曾於112年6月27日為警盤查時,主動交付其所有、疑似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保管字號:新 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3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5 頁)扣案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8頁至第9頁 、第40頁),且有巡官兼所長龍彥岑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職 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毒偵卷第6頁、第18 頁、第12頁至第15頁、第17頁)附卷憑參,且該扣案物經送 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進行鑑驗,結果略以: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112056號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 淨重0.37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公克,驗餘淨重0.374公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該公司00 0年0月0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AO603號)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 錄簿(檢體編號:湖112056號)影本各1份(見毒偵卷第52 頁、第51頁)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 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㈢衡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保管字號:新 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3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5 頁)為被告所有,該毒品查獲之時間,與前述被告之112年6 月27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行為時間相近,當與其上 開犯行具有關聯性,又被告前揭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 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存卷可 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 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 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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