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韡 (住址詳卷)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被 告 鄭錦生
田文清
鄭錦華
張羽嫻
謝羽寧
文伊甸
許庭耀
陳志源 住○○市○○區○○里○○路00○0號
張○皇 (住址詳卷)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英 (住址詳卷)
被 告 邱○烈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芬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6號違反森林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