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右
具 保 人 程淑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
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刑字第一一二○○四六二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乙○○廣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此有 新竹地檢署民國112年10月25日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第二聯各1份( 見112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卷第13頁、第17之1頁、第18頁) 在卷可參。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5月30日16時0 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依具保人卷內所留之地址通知具保 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 亦未有何督促被告到案或陳報所在之情,復經本院或囑託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前往被告各該居所拘提,亦拘 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30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 錄1份、應受送達人為被告及具保人之113年5月30日準備程 序傳票送達證書3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松洪113助41 1字第1139020246號函暨所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 年6月27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4009號函附拘票、拘提報 告書等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7月1日嘉市 警二偵字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照片等
影本、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 卷可稽,佐以被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所羈押或執行 紀錄,此有被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各1份附卷為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前開說明, 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