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翔
蔡欣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偉翔、蔡欣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